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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18-06-07 09:06:46【打印】

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  卢秀忠13706796547
摘要:当前,随着房地产产业迅速发展,拖欠工程款问题日益突出,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首先,建设工程款中的相当一部分是应当支付给民工的劳动报酬,但由于工程款被拖欠,导致民工的报酬不能及时获得,引起一些集体上访、集体讨债的现象,影响社会稳定。其次,直接造成建筑企业资金困难,使得建筑企业经营举步维艰,企业生存遭受严重威胁,对建筑业健康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第三,拖欠工程款还会引发腐败问题,造成建筑行业的混乱。第四,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有新问题出现,各地高院、中院针对这些新问题出台的司法审判指导意见却存在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鉴此,本文拟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构建;建筑业发展
On the priority of compensatio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Abstract: At presen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the problem of arrears of construction fund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resulting in many social problems. First of all, a considerable par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payment should be paid to migrant workers, but owing to the arrears of the project funds, the remuneration of the migrant workers can not be obtained in time, and the phenomenon of collective petitions and collective debts will affect the social stability. Secondly, the capital difficulties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are directly caused, making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run hard, the survival of the enterprises is seriously threatened an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has a bad effect. Third, the arrears of projects will also cause corruption problems, causing confusion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Fourth,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new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of judicial practice. In view of this, the above issues will be discussed from the priority of compensatio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Keywords:Priority right to compensation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 system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industry development
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概述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含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受偿权的一种,是指当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发包人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一项权利。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现状及主要问题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286条对建设工程优先权进行了涵义的界定,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简单,与实务操作联系不强,进而推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问题专门作出的批复,即200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和2004年的《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以下简称函复)两个文件。《批复》虽然针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但也未能妥善解决实务中发生的诸多难题,如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主体的确定,如何界定优先受偿范围,行使期限的起算点,承包人催告期限及行使期限等问题。
  本文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角度出发,为追求优先受偿权行使效应的最大化,在下文着重探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规定存在的问题。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的法律界定及主要问题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的法律界定
1.《合同法》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规定确立了承包人对所建工程价款的优先原则。当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再审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拖欠工程款,在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的前提下,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行使优先受偿权是正当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批复》中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的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司法实践中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最早应从工程款债权清偿期届满开始起算,发包人主张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开始计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时未付款,且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而根据《批复》规定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已开始起算,这样就造成行使期限起算时间早于行使条件具备时间;由于法律对工程结算时限没有规定,发包人往往以结算争议为由拖延结算进程,却使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沦为空谈,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正因为《批复》与合同法规定及建筑行业对竣工结算的实际操作程序不相符合,司法实践中就应对确定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持相对宽松的认定标准,用以弥补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足。
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
  《解释》第 14 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产生争议的,则按以下几种情形来分别作出处理:(1)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了的,以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的日期;(2)承包人已经确认提交竣工验收的报告,但是发包人却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的日期;(3)建设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但是发包人却擅自使用的,那么就以其转移占有建设工程的日期为竣工的日期。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的主要问题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起算点问题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起算点的问题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存在冲突。《批复》规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当承包人负责的建设工程完工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告知工程完工事项后,故意拖延对完工的工程进行验收,迟迟不进行工程验收,以致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此时再以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来起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显然不利于承包人一方,造成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履行不能。
虽然《解释》也对确定实际竣工日期列出了三种处理情况,作了十分详实的规定,此时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竣工日期按照《批复》中规定的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来确定时,人民法院应不予以支持。《批复》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处理情况的不一致也导致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变得更为复杂化,不便于实际的具体操作。
2.承包人催告期限问题
  《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承包人如果在发包人不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必须先对发包人进行一定的催告,等催告的合理期限过后,发包人如果仍然不履行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义务的,承包人此时才能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承包人履行催告的具体方式,而在建设工程实践中,承包人往往通过口头方式向发包人催收工程款,尚不具备保留书面证据的风险防范意识,故而当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时,发包人一般不会承认承包人已向他催收过工程价款的行为,并以此来抗辩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发包人的恶意拖延行为可能致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超过六个月的期限,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3.行使期限问题
  关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六个月期限的性质问题,学界对此看法不一。有学者认为法律规定的这六个月期间为除斥期间。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律性质的前提下,也有学者认为六个月的形式期间应是诉讼时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性质的不确定,使得该项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司法实务中无法很好地救济承包人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将在下文进行深刻探讨。
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性质探究
  理论界对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性质问题意见较为统一,基本认为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属于除斥期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对于保护承包人的权利影响重大,若该权利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既不利于其他权利人的交易安全,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是一大威胁。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期间届满就会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鉴于该优先权行使期限仅有六个月,对于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时间上太短,于是有学者提出在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六个月除斥期间应该可以中止,以防范当承包人和发包人对于竣工日期有较大分歧时,使建设工程承包人错过行使该优先权的情况。笔者认为该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除斥期间的法律涵义即意味着该权利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在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该《征求意见稿》中列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一年,自承包人催告发包人给付工程价款期间届满之日算起。将优先权的行使期间增至一年,为承包人预留了较大空间行使权利,若该意见稿得以施行,则无须再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形式期间格外规定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也维护了法理的统一性。
(二)承包人催告期的完善
  催告是承包人在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前的法定程序,承包人有义务通知发包人,并予以发包人合理期限履行义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第八条第5项:“《批复》规定了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但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条文本意分析,该六个月的期限,仅是规定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催告支付工程价款,至于是否选择折价、拍卖等形式受偿的,并不在该期限内。但应当明确,从承包人催告时起,就意味着其知道自身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了,所以也应当从这一时间点计算该项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若两年内还不起诉的,则应丧失该优先受偿权的胜诉权”。
  故而法律上规定的催告期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不应当出现重合的情况, 即法律规定应该明确作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的 6 个月期限中不应该包括承包人催告发包人给付工程价款款的合理期限,从而把承包人的催告期限排除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6 个月的期限之外,使承包人能更充分的行使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确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4辑中刊登的(2014)苏民终字第0289号民事判决关于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均英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中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据此,对于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结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处理。由于实践中工程竣工之日往往也是工程应当结清之时,因此,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般应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工程款债权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尚未届清偿期,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最早应当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即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后,发包人仍未支付的,从此时起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即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最早应从工程款债权清偿期届满开始起算。
  最高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106号民事判决关于普定县鑫臻酒店有限公司与普定县鑫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鑫臻房开公司主张以工程竣工日期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则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起诉时已超过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黑龙江建工集团则主张在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的情况下,应以清偿期届满开始起算。最高院最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对所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系为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实际受偿,在认定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遵循案件的客观事实,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以保证实现该优先权权能。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已开始起算,会造成行使期限起算时间早于行使条件具备时间,使得承包人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这与法律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初衷相违悖。
四、结语
  建筑业被列为中国国民经济新时期支柱产业发展的战略位置,被赋予了巨大的历史重任,但是建筑业的发展现状却不尽如人意,许多地区的工程款拖欠数额庞大且付款遥遥无期,问题相当严重。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了建筑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制约了投资效益的提高。明确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制度既是实现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利之表现。本文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和参考理论界的前瞻性思想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提出看法,笔者今后也会运用所学知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刻的探讨,促进法律适用与法律实践的相适性,维护社会的和平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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